問題詳情

受僱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行為後,如果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的處分有異議時,可以採取何種救濟手段?
(A)得逕行提出行政訴訟
(B)得提請該地方政府將該案件移轉法院審理
(C)得逕行提起訴願,就該訴願之決定不得再有異議
(D)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的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8729
統計:A(104),B(22),C(19),D(728),E(0)

用户評論

Wanchen Hsieh】評論

第 34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Zhli Lin】評論

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服 中央主關機關 性別工作平等會 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不服 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許武忠】評論

地方申訴=中央審議,訴願=訴願,行政訴訟

sufu10】評論

申訴 再申訴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