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第 34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Zhli Lin】評論
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服 中央主關機關 性別工作平等會 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不服 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許武忠】評論
地方申訴=中央審議,訴願=訴願,行政訴訟
【sufu10】評論
申訴 再申訴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