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藍路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規定第 45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第 46 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用戶】Y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第 4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 46 條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