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 Wi Kuo】評論
國小學校班級數在12班以下,設教導處、總務處、輔導室13~24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25班以上,輔導室設資料組、輔導組、(特教組)25班以上,每24班增置輔導教師1人
【盈欣】評論
請問在哪一條法規中規定的?
【謝雅芳】評論
國民小學之組織標準如下:一、十二班以下:設教導處、總務處。教導處得設教務組、訓育組。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教務處得設教學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三、二十五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陳偲柔】評論
補充最佳解的「專任輔導教師部分」,因法有再修改:103.11.12 公告之制定學生輔導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