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n-Yun Hsieh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長,指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選項A)第五條 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家長會。 前項學生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選項B)第六條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學校校務經營計畫。 二、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 三、學校年度行事曆。 四、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 五、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六、其他有助學生學習之資訊。 家長得請求前項以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或學校不得拒絕。 (選項D)第十條 家長考量其子女學習之最佳福祉,得依法為其子女選擇受教育方式及受教育內容 (選項C-無班級)。
【用戶】mouse v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 5 條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家長會。前項學生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家長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學校家長會。第 6 條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一、學校校務經營計畫。二、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三、學校年度行事曆。四、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五、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六、其他有助學生學習之資訊。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