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關於民事訴訟法對於判決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B)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C)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
(D)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雖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不得先為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2372
統計:A(15),B(24),C(50),D(275),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民訴第381條(終局判決)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應適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Kuan Kuan Hua】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38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