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南投縣專勤隊李科員查獲逃逸外勞,解送南投收容所收容,未於 24 小時內將逮捕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該外勞及其指定之親友,應受何種處罰?
(A)記過 1 次
(B)移付懲戒
(C)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D)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7049
統計:A(198),B(278),C(1154),D(271),E(0)

用户評論

【用戶】dreamrunner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依據提審法第11條之規定:1.若未善盡「告知﹞」義務→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提審法 第 2 條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有不能附記之情形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第 11 條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7 條     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

【用戶】NIA-tw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嘖嘖嘖 ......  將近 2 個月的薪水 ..... 好痛!

【用戶】珍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麼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