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amrunner】評論
依據提審法第11條之規定:1.若未善盡「告知﹞」義務→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Q..】評論
提審法 第 2 條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有不能附記之情形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第 11 條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違反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7 條 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
【NIA-tw】評論
嘖嘖嘖 ...... 將近 2 個月的薪水 ..... 好痛!
【珍珍】評論
這麼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