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法律之規定中,有所謂強行規定及任意規定。所謂強行規定,是指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均強予適用之規定。任意規定是指得以當事人之意思變更之法律規定,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任意規定始得發揮其補充或解釋功能。判斷一個法律規定是強行規定或任意規定,應依法律規定之文字、體系、規範目的等因素判斷之,在文字方面條文出現「應」、「須」、「不得」等字者多屬強行規定,條文出現「除當事人另有表示」、「當事人另有訂定」、「推定」者多屬任意規定;就體系而言,有關民法債編或契約之規定,多屬任意規定。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者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則其行為仍有效。
【洪峻富】評論
2 F 的同學說得不錯呀 ~ 既然是任意規定,就是所謂當事人主義;兩造沒意見就沒問題 : )
【Steven Lee】評論
應該說 若每件事情都需要法律硬性規定才可以為之,就比較像是專制國家,但本國不是專制國,但前提是必須屬於"任意規定"下的範圍才能兩造合意即使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