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評論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校長
【阿朗】評論
C. 多了一個姻親 法規上只有配偶及直系血親
【Judy Chen】評論
私立學校法(A)第7條 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B)第35條 學校法人應於辦理法人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C)第41條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D)第41條 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合併設置之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一人,並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各該校長職掌、權責事項及對外代表學校之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資格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