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下列有關輔佐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訴人之三親等旁系血親,得於起訴後為自訴人之輔佐人
(B)輔佐人得為被告之利害,違反被告明示之意思而為陳述
(C)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主管機關得指派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
(D)輔佐人得為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5412
統計:A(53),B(1486),C(58),D(101),E(0)

用户評論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35 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自訴人之三親等旁系血親,得於起訴後為自訴人之輔佐人 V(B)輔佐人得為被告之利害,違反被告明示之意思而為陳述 X(C)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主管機關得指派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 V(D)輔佐人得為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行為 V刑事訴訟法 第35條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相關法條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輔佐人,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用於保護被告或自訴人權益的一種制度。想要擔任被告或者自訴人的輔佐人,陪同被告、自訴人上法庭陳述意見,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要符合二個要件:第一.必須具有被告或自訴人的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第二.要在案件起訴後以書面也就是用書狀向法院陳明,或者在法院審判期日到庭,用言詞陳明要擔任被告或自訴人的輔佐人。條文既然規定起訴後才可以向法院陳明為輔佐人,案件在偵查中當然不得有輔佐人。輔佐人只要符合上面所列舉的要件,法院就要准許,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可以不予准許而將「陳明」駁回。輔佐人的任務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是可...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輔佐人一佐工(3筆畫,3親等內旁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