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珊妤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上訴:當事人對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已之判決於確定前,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訴訟行為,如科刑、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61條、375條)抗告: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已之裁定,於確定前,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裁定之訴訟行為,如停止羈押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上訴與抗告: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上訴時法院所為的行為是判決,而抗告時法院所為的行為是裁定。再審:所謂再審,即有再審權人,對於已確定之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請求原審法院重新審理,藉以撤銷或變更原判決之救濟方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得向最高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訴訟程序之救濟方法,此為檢察總長的權利,當事人不得提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用戶】陳品瑄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判決」指的是整個訴訟案件的終局結果;「裁定」則是指案件判決前,法院針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聲請,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法官自行作出的處分,例如交保或收押。「判決」的救濟途徑是上訴,例如刑事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當事人不服,可在期限內上訴;「裁定」的救濟途徑則是「抗告」,例如不服交保裁定時,同樣可在法定期限內,抗告到上級法院,另由上級法院做出新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