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isme6000】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柯吉霸(109經濟部國營企】評論
這題一直記不起來你們兩個來法院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