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如於幾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訴訟?
(A)四個月
(B)三個月
(C)二個月
(D)一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
統計:A(1),B(0),C(2),D(2),E(0)

用户評論

jasisme6000】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柯吉霸(109經濟部國營企】評論

這題一直記不起來你們兩個來法院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