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徵收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幾年內徵收之?
(A) 3 年
(B) 5 年
(C) 10 年
(D) 1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9081
統計:A(407),B(59),C(12),D(8),E(0)

用户評論

李鏈勝】評論

有人可以幫我解釋這題嗎,還是跟我講法條在那,為什麼答案是A勒

李螢姿】評論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  移。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Ⅰ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Ⅱ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Ⅲ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