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第14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