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12345686】評論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panryo0929】評論
釋字718並無說明集遊法第16條違憲,故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復,仍適用之
【Eric Sung】評論
緊急性集會遊行不用申請為甚麼要申復??以違憲條文當基礎,這條也違憲吧?
【666】評論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一、為使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於集會遊行法(以下簡稱本法) 修正施行前,執行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事項有所遵n 循,特訂定本原則。四、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n 書面通知負 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