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中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其意義為何?
(A)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
(B)以維護國家利益為目的之警察機關
(C)不以法律規定為必要,但能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
(D)除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外,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626
統計:A(67),B(30),C(16),D(502),E(0)

用户評論

不放手,直到夢想到手】評論

釋字第 588 號 立法機關基於重大之公益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以貫徹其法定義務,於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應為憲法之所許。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非憲法所不許。惟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事由中,除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難謂其已逾必要之程度外,其餘同項第四、五、六款事由:「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經命其報告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