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一、 簡化原則:公文文字以「簡單」為原則。例如:「公布、分布、頒布」的【布】不寫【佈】;「部分、身分」的【分】不寫【份】;「韭菜」的【韭】不寫【韮】;「占有、獨占」的【占】不寫【佔】;「麻類、亞麻」的【麻】不寫【蔴】;「電表、水表」的【表】不寫【錶】。惟有「儘先、儘量」的【儘】不寫【盡】,因「儘」字,音「ㄐㄧㄣˇ」,指「力求達到最大限度」,強調「力求」;「盡」字,音「ㄐㄧㄣˋ」,指「達到最大限度」,兩者略有不同。二、從正避俗:公文文字儘可能使用正字,避免俗字。例如:「徵兵、徵稅、稽徵」的【徵】不寫【征】;「帳目、帳戶」的【帳】不寫【賬】;「礦物、礦藏」...
【Ping-chen Lee】評論
那答案是不是應該是C
【蔡依帆】評論
三、區分詞性:明確區分名詞與動詞的使用。例如:名詞「雇員、雇主、雇工」的【雇】不寫【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