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濰琪】評論
所謂共犯從屬性,是用來判斷正犯的犯罪階段至何階段,才能論定共犯是否成罪,並非用來判斷共犯之罪名實務上採限制從屬性,只要正犯T+R符合不法性,不論其S階是否該當,共犯均成立犯罪(但未必從屬同一罪名)例如:1.甲教唆未滿14歲之乙偷竊 乙:在S階阻卻責任,無罪 甲:因乙在T+S上均該當,故甲依限制從屬性,仍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2.甲教唆乙殺丙,但乙不敢只打了丙就離開 乙:傷害罪之正犯 甲: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3.甲教唆乙殺死甲父 乙:殺人罪正犯 甲:殺害直系尊親屬罪之教唆犯
【劉信成】評論
但是在申論寫作上 被教唆者的客體錯誤 在教唆犯上:可預見算打擊錯誤 過失致死論 若不可預見算是無罪吧 還是可以依法條來看 以教唆之罪論之?
【k8w235】評論
申論對於被教唆者發生客體錯誤說的處理方式很多種,不過我記得實務也是認為被教唆者發生錯誤對於教唆之人並不重要,所以仍得從屬於被教唆者之罪而成立殺人罪。至少另一個處理方式是學說的寫法,認為被教唆人教唆他人實行犯罪就猶如將被教唆人當成工具利用,所以當被教唆人發生錯誤對教唆人來說極為重要,應該採取打擊錯誤的方式處理。至於33樓的寫法,我覺得你的寫法應該是共犯打錯人之"打擊錯誤"的處理方式,才會去寫到有無預見可能性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