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了】評論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無須先向處罰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第 237-3 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B)均由高等行政法院負責一審第 237-2 條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C)因交通裁決事件多屬輕微,故提起行政訴訟均不徵收裁判費第 237-5 條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看完整詳解
【最佳姐】評論
(A)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B)行政訴訟法第 237-2 條(C)行政訴訟法第 237-5 條(D)行政訴訟法第 237-9條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 (撤銷訴訟起訴期間之限制)I.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II.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免除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A),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地特要上榜!】評論
§237-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