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A)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B)行政訴訟法第 237-19 條(C)行政訴訟法第 237-20 條(D)行政訴訟法第 237-31 條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 I.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看完整詳解
【S】評論
行政訴訟法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C)原則上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3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1年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客體,係以已依都市計畫法所訂程序發布之都市計畫為對象,而不包括草擬階段之都市計畫,如此亦可以避免行政法院過早介入行政機關之決策。惟都市計畫發布後,因已對外公示,故可為審查之客體,而不以都市計畫已施行為必要。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1項規定,本訴訟之客體並不包含其他開發計畫,但似不排除未來實務之發展,例如透過附帶審查之方 式,於具體個案爭議附帶審查相關開發計畫之合法性。又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第1項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換言之,只有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後發布之都市計畫,才可以適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章之規定。至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第2項規定,具行政處分性質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仍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眼鏡哥】評論
第 237-18 條
【雲淡風輕】評論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人民認為都市計畫違法,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時,仍不得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237-18)(B)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237-19)(C)原則上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3(1)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法237-20)(D)均依簡易(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