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何者非屬懲戒法庭應對被付懲戒之公務員為免議之事由?

(A)被付懲戒之公務員已退休
(B)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判決確定
(C)公務員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懲戒法庭認為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D)已逾法定懲戒處分行使期間之移送懲戒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1463,B:103,C:130,D:176,E:0

難度:非常簡單

用户評論

∠( ᐛ 」∠)_】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56: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

法科女子】評論

補充:請記得懲戒法§1 II:本★★★★,...

whappy501】評論

★★★★★★★★★★★★,...

Whale】評論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