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屬合法送達甲之情形?
(A)主管機關於甲之配偶乙至該機關洽公時,將裁處書交付予乙
(B)郵務人員於甲住所前,發現屋內開燈明顯有人,就將裁處書放置於住所信箱
(C)主管機關派員自行送達至甲住所,將裁處書交付予甲就讀高中之兒女
(D)郵務人員於甲之上班地點,將裁處書交付予甲鄰座之同事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321,B:224,C:1309,D:72,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Russ(113人事行政)】評論

送達方式(按照優先順序排列) 1️⃣優先:送達本人 2️⃣補充送達(行程法§73):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孩童、精神病除外)、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社區管理員、外傭)。【補充送達】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留置送達】 3️⃣寄存送達(行程法§74)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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