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統計:A:16,B:251,C:65,D:71,E:0
難度:適中
【whappy501】評論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民法第 421 條(B) 租賃契約係存在於丙與丁間,丙為出租人,得向丁收取租金 屬於租賃契約當中部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丙還是可以在15年向甲請求租金不當得利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