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統計:A:16,B:324,C:31,D:29,E:0
難度:簡單
【whappy501】評論
(A) 合夥為人之結合具共有性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B)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民法第 827 條 民法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C) 若甲與乙、丙二人經營理念不合,甲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自由轉讓於他人民法第824條第七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D) 乙之債權人丁於乙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得代位行使乙對合夥財產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