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乙、丙三人志同道合,遂約定集資共同經營事業,開設出版社;甲、
乙每人各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丙則以一間店面出資,約定股份各為三分 之一。關於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合夥為人之結合具團體性,故合夥乃屬社團
(B)甲、乙、丙三人之出資,乃為合夥財產,為三人所公同共有
(C)若甲與乙、丙二人經營理念不合,甲得將自己之股份自由轉讓於他人
(D)乙之債權人丁於乙無法清償債務時,得代位行使乙對合夥財產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B

統計:A:16,B:324,C:31,D:29,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A) 合夥為人之結合具共有性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B)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民法第 827 條  民法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C) 若甲與乙、丙二人經營理念不合,甲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自由轉讓於他人民法第824條第七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D) 乙之債權人丁於乙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得代位行使乙對合夥財產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