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統計:A:66,B:305,C:16,D:21,E:0
難度:簡單
【whappy501】評論
(B) 乙不得將該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 民法第 534 條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B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 民法第 528 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裁判字號:廢44 年台上字第 1290 號裁判日期:民國 44 年 10 月 22 日要旨: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所稱之代理權,與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所稱之處理權,迥不相同,蓋代理權之授與,因本人之意思表示而生效力,無須一定之方式,縱代理行為依法應以書面為之,而授與此種行為之代理權,仍不必用書面。民法第 544 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C)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 546 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D)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焦慮國考生】評論
13 甲委請乙管理房屋一切行為並代收租金。下列何者錯誤? (A)甲授予乙管理權之行為,不須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