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下列何者非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之事由?

(A)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原告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被告
(B)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
(C)因情事變更,原告請求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D)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415,B:438,C:288,D:1018,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

法科女子】評論

行政訴訟法§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Fa】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111條

小吉掰囉】評論

(D)->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