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評論
第 6 條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 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 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二、進用資格: (一)教師助理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 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