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se】評論
26-2條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
【莊福元】評論
(B)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1、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2、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4)參加不良組織者。(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