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eebetch】評論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8
【今年必上】評論
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