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有關人壽保險契約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保險人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
(B) 被保險人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C)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復效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
(D)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而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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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 DREAM COME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B選項)保險法 第 115 條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D選項)第 116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用戶】A DREAM COMES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B選項)保險法 第 115 條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D選項)第 116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用戶】r04a41012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16 條第1 項規定:「人壽保...

【用戶】r04a41012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16 條第1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