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飁草】評論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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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7.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中央的主管機關為(A)教育部(B)內政部(C)衛生署(D)法務部。修改成為17.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在中央的主管機關為(A)教育部(B)內政部(C)衛生署(D)法務部(E)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