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vid W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由於政府採購係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需要,而以私法行為取得之物資或勞務之行為,屬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中之私法形態之輔助行為,係行政之一種;又因行政係達成國家存立目的之最重要手段,負有形成符合社會正義之生活關係、規劃及推動基本建設、引導及維持合於公意之政治發展等任務,在採購契約不能達到政府採購之行政目的時,自應使機關有解除或終止採購契約之權利,以維護公共利益,惟政府採購既屬私法行為,非公權力行政,得以命令、行政處分為之,其契約之解除與終止,應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為之,因此在採購法中訂有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與廠商所訂定採購契約之規定(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但此種單方面由機關解除或終止契約之規定,關係廠商權益甚鉅,故其成立要件、行使方式與效力,實有深究之必要。
【用戶】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49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A)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之行為 (B)公立醫院醫師之一般診療行為 (C)衛生局發布食品檢查結果新聞稿之行為 (D)觀光局舉辦晚會施放煙火之行為 線上測驗: 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0 年 -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用戶】跟它拚了!電腦壞故不登阿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可國賠:ex 軍車駕駛 執行職務 致人民權利受損(撞毀 民宅)ex垃圾車駕駛 執行職務 致人民權利受損(發生車禍)ex 清潔員 執行職務(掃街) 致人民權利受損ex 警察 執行職務 致人民權利受損(發生車禍)ex 衛生局 執行職務(公布 食品檢查結果) 致人民權利受損ex 縣政府 執行職務(燈會 施放煙火) 致人民權利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