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 Mei-mei】評論
我是選D!
【Gibbs Jethro】評論
§9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 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 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