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土地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不動產之糾紛,應設置何種委員會?
(A)不動產糾紛調解委員會
(B)不動產爭議仲裁委員會
(C)不動產裁决委員會
(D)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3137
統計:A(15),B(0),C(0),D(86),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法 34-2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評論

土地法 34-2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