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780718】評論
刑法 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Ashuraking49】評論
頭痛啊!(未發覺之罪),不是指除了天知、地知、鬼神不得不知及自己外,不被第三人發覺,向偵察機關、警察才成立嗎?
【陳默】評論
轉貼 來自 @Ellen Chen 自首之簡介 壹、自首之意義: 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貳、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 (三)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