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默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轉貼 來自 @Ellen Chen 自首之簡介 壹、自首之意義: 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貳、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 (三)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
【用戶】陳默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轉貼 來自 @Ellen Chen 自首之簡介 壹、自首之意義: 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貳、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 (三)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