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靜】評論
刑法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一、犯罪之主體為公務員 二、須有洩漏或交付之行為:洩漏乃為使不應知悉此秘密之人,知悉其秘密之謂,交付乃為將物脫離本人之持有,而將之移交於他人持有之。 三、須洩漏或交付者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四、須洩漏或交付出於故意:本條之犯罪,係出於故意為要件,若屬於過失則屬本條第二項之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