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白】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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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地方制度法76條第1項但: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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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popo】評論
(A) 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情節嚴重行為,得依其制定之自治條例,於罰則規定刑事處罰--無刑罰,只有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A)。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