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仲賢】評論
不解.... 這是95版 第九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這是98版 第十四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之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智能、感官因素直接造成的結果,也非因環境壓力所致之暫時性反應。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明明兩邊都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阿 怎說是新納入呢??
【YI Chieh We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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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Pei Chen】評論
他沒有說是新納入喔!題目是寫「周延納入」,因為舊法是嚴重情緒障礙,會讓人覺得情障學生的情況都很「嚴重」,可能會攻擊他人之類的,易造成誤會,尤其是ADHD的學生,有些可能只是注意力不集中而已,並沒有這麼「嚴重」,所以在新法才會將名稱改掉,改為情緒行為障礙,才不會造成誤解。以上是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