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雅】評論
第五十一條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一、破損須當面開驗。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三、 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四、 應交付其他費用。五、 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
【林彥甫】評論
第 十六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中華郵政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 第一項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通知寄件人領取。
【Howard Wu】評論
有破損不一定需要當面開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