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佳宜】評論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Angela Yang】評論
可是我國國中,國小階段有資優的特殊教育學校嗎?
【s920319】評論
(舊法)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98.12.23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