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杰】評論
(B)租用人得憑前述通知單或小牌領取--領取掛號郵件印鑑領取(C)報值信函其收據上"得"---應(D)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收件人
【Yiju Chen】評論
第一百九十五條前條寄交專用箱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於領取時,其收據上應蓋用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印鑑。報值信函,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林彥甫】評論
第一百九十四條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二、掛號郵件,郵局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憑前條第一項印鑑領取,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前項郵件,係限時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
【hui】評論
第一百九十五條前條寄交專用箱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於領取時,其收據上應蓋用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印鑑。報值信函,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