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rcus Su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參考程怡老師的法學大意。可依刑法第30條條文解題。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外「從犯」一詞已在94年2月2日修法時改為幫助犯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6.乙明知甲有意越獄逃亡,事先將梯子置於監獄圍牆旁,但甲不知梯子是乙所準備,乙的行為構成刑法脫 逃罪的:(A)共同正犯(B)從犯(C)牽連犯(D)教唆犯修改成為16.乙明知甲有意越獄逃亡,事先將梯子置於監獄圍牆旁,但甲不知梯子是乙所準備,乙的行為構成刑法脫 逃罪的:(A)共同正犯(B)幫助犯(C)牽連犯(D)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