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關調查證據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得推斷其罪行
(B)公眾週知之事實,為慎重起見,必須舉證
(C)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不須舉證
(D)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不得作為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7021
統計:A(30),B(117),C(2119),D(17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調查證據、第131條、第 94 條第 95 條第 100-3 條第 100-1 條

用户評論

【用戶】陳佳琪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訴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第 157 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第 15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57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公知事實)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職務已知事實)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60條 (不得作為證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