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我國刑事訴訟法自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修正增訂緊急逮捕之規定,賦予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之緊急逮捕權後,目前對於既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亦非通緝犯之犯罪嫌疑人,於情況急迫而符合法定要件者,雖無拘票,亦得逮捕。有關得緊急逮捕之情形,下列何者非法定要件?
(A)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B)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C)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經盤查而逃逸者
(D)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0184
統計:A(36),B(29),C(447),D(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告訴與告發、拘提、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

用户評論

【用戶】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88-1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88-1條(緊急拘捕)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