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何時聲請法院裁定?
(A)羈押期間屆滿二十四小時前
(B)羈押期間屆滿三日前
(C)羈押期間屆滿五日前
(D)羈押期間屆滿七日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213
統計:A(211),B(164),C(827),D(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羈押之延長、羈押期限、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
用户評論
【用戶】Pei-Chun She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108 條 第1項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