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
(A)每學期
(B)每一年
(C)每二年
(D)每三年)重新評估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0419
統計:A(104),B(1443),C(57),D(112),E(1)

用户評論

【用戶】Ka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特教評鑑 - 三年一次安置 - 一年一次

【用戶】2019正式教師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已廢

【用戶】鄭安佩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樓上是說此法規已廢嗎?但我查103的...還有看到耶!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7 條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用戶】107正取二謝謝阿!!就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