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災害防救法》第4條:「I.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II.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參考資料:1. 《災害防救法》,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14)2. 《地方制度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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