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優格】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刑法第 36 條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有修正過,現在受褫奪公權宣告也是可以投票!94年修正前原文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陳致豪】評論
年齡限制公職候選人:23
【stone】評論
第 14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第 15 條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第 16 條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第 24 條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cathymantw】評論
公投法§7.8 公民投票權 20歲 6個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 (市) 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選罷法§14.15 公民選舉權 20歲 4個月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夏小森】評論
補正後的「公投法」將投票年齡降18歲18 歲尚無選舉權,但有公民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