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評論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此點為生理假與病假不同之處。˙這樣的規定女性受僱者並非每年多出十二天之生理假,生理假日數係併入病假合併計算,薪資之計算亦依病假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曾顯智】評論
一年內未滿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線上測驗: http:///reponse.php?id=2790295&noslave=1&exp=76#ixzz1lrImx84K
【五色幸運草】評論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