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對於外國人收容與強制驅逐出國之敘述,何者有誤?
(A)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B)外國人之收容以60日為限,收容期間屆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在事實上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原則上得延長收容30日,以1次為限
(C)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7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D)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B,C,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26),B(1235),C(55),D(6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註銷外僑居留證的要件
用户評論
【用戶】Cing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三十八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二、未經許可入國。三、逾期停留、居留。四、受外國政府通緝。前項收容以六十日為限,收容期間屆滿,入出國及移民署在事實上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延長收容六十日,以一次為限。但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後三十日止。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七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用戶】雷慕莎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大大:如同9樓所言,因為修法後 選項皆錯,建議刪除。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