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柯柔伊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第53條第1項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2年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B)第5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C)第50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 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 第1款 就讀於公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D)第62條第1項 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用戶】Sophia戶政四等~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 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 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就服法第50條: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